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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时间:2017-11-14 访问:1256

【享受主体】

  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享受政策的软件企业需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②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⑥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⑦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