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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时间:2017-01-01 访问:1385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2. 符合上述第1项前4个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